当前位置: 首页 > 法院公告 > 本院公告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服务大厅、执行事务中心大厅、信访接待大厅恢复开放的通知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1-11-29 09:12:45 打印 字号: | |
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服务大厅、执行事务中心大厅、信访接待大厅恢复开放的通知


   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工作,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诉讼服务,自12月6日起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、执行事务中心大厅和信访接待大厅恢复开放。现就开放后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
一、现场接待实行预约登记

    非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当事人、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事务,应当事先电话预约[预约电话:诉讼服务大厅:0411-83723319;执行事务中心大厅:0411-83723370;信访接待大厅:0411-83775816]。预约成功后,请按约定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办理。根据疫情防控对工作场所的要求,上述场所每日接待人数有限,预约达到每日限额后,顺延至次日。到信访大厅办理事务的,同一信访人每周仅能预约一次。

    遵循预约优先原则,未进行电话预约的,可在现场接待尚有余量的前提下,予以安排。已经预约成功,但因故不能按时到上述场所办理事务的,原预约顺序不予保留。预约人可以通过原途径取消预约。由于每名诉讼参与人办理事务所需时间并不确定,实际办理时间以现场情况为准。

    事项紧急,确需在12月6日前到现场办理的,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,提前电话预约,方可进入大厅办理。


二、开放绿色通道

    防疫一线医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办理有关诉讼事务的,持所在医院开具的介绍信,予以开放绿色通道,不受上述预约规定限制,予以优先安排。


三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

    当事人、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办理有关事项,请自觉佩戴口罩,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、信息登记,出示身份证件、辽事通健康码、国务院通信行程卡。如有发热(体温超过37.2℃)等症状或健康码呈现黄色、红色、不佩戴口罩、不配合登记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,一律不得进入。

    办理事务过程中,应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工作人员指引,自觉耐心等候,不喧哗、不吵闹,始终与他人保持1.5米安全距离。事项办理完毕后,应及时离开。

    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线下诉讼服务中心不予接待,请按我院之前公告,线上办理相关事务。


四、倡导优先选择在线诉讼服务。

    拟到法院办理诉讼事项的,建议优先通过线上渠道办理。不便线上办理的,建议选择邮寄方式,将材料对应邮寄至本院立案一庭、执行局和信访处。(具体渠道附后)

    倡导优先适用电子送达。申请在线立案时,请如实填写电子邮箱、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,以便采取电子方式迅速接收受理通知书、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,提高送达效率,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。

    倡导优先选择互联网庭审。大连中院具备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案件网上开庭条件,建议当事人、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互联网庭审,降低外出集聚风险,低成本、高效率保障自身的诉讼权益。


线上办理诉讼事务渠道

 1.网上立案

辽宁移动微法院:


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:http://lnsfw.lnsfy.gov.cn

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:https://lspt.court.gov.cn(限律师或法律工作者)


2. 立案材料邮寄地址及事项咨询

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

诉讼立案:立案一庭收,联系电话:0411-83723319

执行立案:执行局收,联系电话:0411-83723370

信访材料:信访处收,联系电话:0411-83775816


3. 案件查询

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


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  

 2021年11月29日    


 
责任编辑:大宣